家庭看護

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說明

一、申請資格條件(新制/舊制)

(一)新制資格(免巴氏量表)

※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

類別申請條件應備文件
一般案件年滿 80 歲以上身分證明文件
一般案件70 歲以上,罹患癌症第二或第三期診斷證明書
重症案件身障證明為輕度失智症身障證明
重症案件失智評估量表(CDR)1 分醫療評估文件
重症案件85 歲以上且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巴氏量表任一項失能
重症案件長照等級第 2~3 級,且已使用長照服務滿 6 個月長照相關證明

(二)舊制資格(需醫療評估)       一般案件

條件
年滿 80 歲以上
70 歲以上癌症第二或第三期
身障證明為輕度失智症
CDR 失智評估 1 分
85 歲以上且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
長照等級第 2~3 級並使用服務滿 6 個月

重症案件

條件
特定身障項目中度以上
CDR 2 分以上
未滿 80 歲且需全天照護(巴氏量表 35 分以下)
80 歲以上且重度依賴照護(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)
長照等級第 4 級以上並使用服務滿 6 個月
癌症第四期以上
全癱無法自行下床
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
70 歲以上罹患血液淋巴腫瘤等疾病

二、醫療評估資格(資格二)

被看護者須至政府公告指定醫院進行評估,並由醫療團隊認定有 24 小時照護需求。

條件
未滿 80 歲且有全天照護需求
巴氏量表 30~35 分

三、特定身心障礙資格(資格三)

被看護者需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,並符合以下特定重度或極重度項目之一:
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
平衡機能障礙
自閉症
精神病
智能障礙
染色體異常
肢體障礙(運動神經元疾病、巴金森氏症等)
植物人
先天代謝異常
罕見疾病
失智症
其他先天缺陷
多重障礙

四、申請人資格

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本國雇主:

申請人身分
被看護人之配偶
被看護人直系血親(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等)
三親等內旁系血親(兄弟姊妹、叔姪等)
二親等內姻親(婆媳、翁婿等)
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可由本人申請

五、雇主負擔費用

家庭看護工費用明細

項目金額
基本薪資NT$20,000/月
加班費約 NT$2,668/月
就業安定基金NT$2,000/月
健保費約 NT$1,428/月
職災保險費約 NT$56/月
平均每月總花費約 NT$26,152/月

備註

  • 含每月 4 個星期日不休假津貼
  • 外勞返鄉機票原則由雇主負擔
  • 若契約另有約定,依契約內容辦理

意外保險

項目說明
保險類型意外死亡保險
最低保額30 萬元以上
保費負擔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

六、外籍看護工自行負擔費用

項目費用
居留證NT$1,000/年
體檢費約 NT$2,000/次
服務費(第 1 年)NT$1,800/月
服務費(第 2 年)NT$1,700/月
服務費(第 3 年)NT$1,500/月

體檢時間

  • 入境後 3 日內
  • 6 個月
  • 18 個月
  • 30 個月

七、申請流程簡易說明

確認資格

醫院評估/準備證明文件

送件申請

勞動部審核

核准聘僱

辦理入境

居留證/健保/保險

正式到工

八、重點整理

2025 新制最大重點

  • 80 歲以上可免巴氏量表
  • 癌症第二、三期可直接申請
  • 放寬長照與失智條件
  • 縮短申請流程
  • 減少醫療評估負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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